菲律宾渔业养殖试验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095页(389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12条第74款政府渔业养殖场和试验站中规定,为了研究、调查、保护、保存和发展鱼类、贝类、海绵及其他菲律宾水产资源,特此授权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在菲律宾群岛内那些被认为对捕捞业合适和有利的地方建立、装备、操作和维持渔业养殖场、试验站及其他渔业项目。根据总督的批准,授权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长将在本条例下作业的任何渔业养殖场、试验站或渔业项目出售给报价最高的投标人;或在认为可能对政府有利的情况下,用任何渔业养殖场、试验站或渔业项目拥有、保留或占用的任何土地或其部分交换其他更合适或更符合需要的私人所有或国有场所。上述允许的出售或交换事务只能针对下列人员:美国或菲律宾公民;根据菲律宾法律或美国及其各州法律正式注册或组织并被授权在菲律宾群岛从事交易且其股本或股本中的股权至少61%为菲律宾或美国公民所有的团体或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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