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达加斯加渔业设施建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01页(465字)

达加斯加《关于江河渔业和近海渔业的法令》第26条规定:(1)没有主管长官的批准决定,不得在沿岸设置任何性质的渔业设施。(2)关于建立渔业设施、贝类和甲壳类的养殖场和蓄养场的租地申请书要由申请人或他的代表送交主管长官。申请书要注明实施工程的沿岸地点。(3)申请书被批准以后,从通知给申请人之日起的18天以内,申请人必须开始实施相应的工程,否则将被撤销批准决定。批准申请书时规定租金额,租金自将租地决定通知给申请人之日起开始缴纳。第27条规定,在向主管长官提交正常的申请书以后和在遵守关于养殖池、养殖场所等专门决定中限制性条款的条件下,可以按照本法的规定,建造私有的利用海水的类和甲壳类养殖池、浮动养鱼箱、牡蛎和贝类的蓄养场。第32条规定,无论以何种名义转让渔业设施,都必须向行政区长官申报。第33条规定,在渔业设施中只能使用有规格限制的定置网和其他网具以及工具和器械等。第34条规定,禁止渔业设施的占有者将渔业设施闲置1年以上不用。如出现该情况,收回颁发给设施占有者的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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