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捕鱼禁用爆炸物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6页(420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3条第12款在捕捞中禁止使用爆炸物中规定,除在水下实施真正的工程作业、打捞残骸或扫除航行障碍物外,凡使用炸药或其他爆炸物使鱼或其他水生动物昏迷、致残、被杀死或被捕获的;或使用任何方法将鱼类或其他水生动物聚集起来并采用炸药或其他爆炸物使之昏迷、致残或被杀死的都属犯法。但是,在得到农业和商业部长以及内政部长批准后,仅为科学目的允许在捕获鱼类或其他水生动物时使用机械炸弹获取有限数量的鲸、鳄鱼、鲨鱼或其他大型的危险鱼类。持许可证者须随时准备按由本条例第5款中为实施本条例而被授权的任何治安官员或代理人的要求出示许可证。任何渔船如发现或拥有炸药、雷管或其他爆炸物将构成上述炸药、雷管及爆炸物正用于捕捞目的而违反本款的规定;同样,如经专家验证,任何渔船发现或拥有由使用炸药或其他爆炸物而被捕获或被杀死的鱼类将构成船主(假如在船上)或捕捞人员使用炸药或爆炸物捕鱼的规定即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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