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地方渔业出租限制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26页(178字)

菲律宾《渔业条例》第11条第69款渔业租给民间团体的限制中规定,当把建造栅,建设或管理鱼塘,牡蛎养殖场或者捕捞鱼苗的特权授予授权的民间个人一方团体时,条件相同应授予出价最高的投标者,有效期不超过10年;或根据农业和商业部长的事先批准延长但不超过20年;所有这些授予均得按照农业和商业部长规定的条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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