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布亚新几内亚外国捕捞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2页(303字)
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于1978年颁布法令,宣布建立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并规定:(1)除非外国公司同本国公司合资(本国公司的投资额须占75%)或请本国公司代理,否则3海里以内的海域不准外国人捕捞,3-12海里范围内的海域不直接向外国公司发放捕捞许可证。(2)政府允许外国渔船在本国200海里经济区采用围网、延绳钓和竿钓三种渔具捕捞金枪鱼,采用拖网捕捞对虾和龙虾,但进入经济区前必须办理捕捞许可证,交付税费,其标准视渔获物价值、捕捞期和许可证的数量而定,其中出口税为销售收入的5%,所得税为利润的48%。(3)外国渔船不能进入巴布亚新几内亚港口和在港口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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