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济外国渔船作业规则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53页(513字)
斐济《斐济海洋空间(外国渔船)管理法》第22条规定:(1)每只持有许可证的渔船,在斐济水域里整个作业时间内,应悬挂其注册国的国旗。第23条规定,每只持有许可证的渔船,在斐济水域里整个作业时间内,应用印刷体罗马字母标出其呼叫信号,字母的高度不应小于1米,黑底白字或白底黑字。将其标在船体的左右舷两侧显要位置,并应在大气中和海平面上清晰可见。第24条规定,每只持有许可证在专属经济区内捕捞的渔船按照国际海上防碰撞规章的要求应使用显示灯。第26条规定:(1)每只持有许可证的渔船,在斐济渔业水域的整个时间内,船上应有一名能用英语进行交谈,并能担任翻译,把英文译成船长懂得的语言,并将船长讲的话译成英语的人员。(2)常设秘书可在特殊情况下,根据他规定的条件,免除持证渔船受本条第(1)款的约束。第27条规定:(1)在斐济渔业水域内的每只持证渔船,应携带由政府间海洋安全委员会海洋咨询组织出版的最新版本的“国际信号码”。(2)每位持证渔船的船长或高级船员应具有使用该码的知识。(3)在斐济渔业水域中的持证渔船与斐济管理部门之间进行的无线电、信号旗或信号灯联络,均应采用上述规定的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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