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渔业管理机构职权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1页(444字)
美国《渔业保护和管理法》第52节规定每一个委员会应据本法规定:(1)起草并向该部长呈交关于其所地辖区域的“渔业管理计划”,且在必要时随时起草并向该部长呈交此类计划的修正案。(2)对据本法第24节规定转交给它的外国捕鱼申请书及据本法第54节规定转交给它的各渔业管理计划及这些计划的修正案作出决定。(3)在适当的时间,在该地理区域内的适当地方召开公众意见所证会,以便给每对比一个有兴趣的人以陈述他对各渔业管理计划及其修正案的制订及本法诸规定的管理、实施的意见和主张。(4)向该部长呈交:(在每年2月1日前)该委员会上年工作情况的总结报告;该委员会认为适当的定期报告;该部长要求呈交的有关报告。(5)对据本法第53节规定作出的美国鱼产加工者每年能加工的美国渔船所捕捞的鱼的最适数量及每一个所辖区内分配给外国捕捞的最适数量的估计和统计进行审查,必要时,得修改之。(6)采取本法所要求的或规定的其他行动或为更好地履行其职权所需的和适当的其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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