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委员设立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7页(200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70条规定:(1)当因合并而将设立组合时,须由各组合大会从组合员中选出的设立委员共同制定章程,并从事任员的选任及其他设立所需之行为。(2)第1项的设立委员的定额为30人,按组合员人数的比率由各组合选出。(3)第2项设立委员的任期至下一次大会召开时止。(4)关于第1项规定的设立委员的选出,准用第55条第2项及第3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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