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中央理事会议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199页(186字)

韩国《水产业协同组合法》第123条规定:(1)理事会由会长依据章程规定而召集之。(2)当监事或3名以上的理事要求召集理事会时,会长须立即召集之。(3)理事会以2/3以上的成员出席而开议,以出席成员的过半数赞成而议决;当赞同与反对票数相等时,依据议长之决定。(4)政府有关公务员和监事可依照章程之规定而出席理事会陈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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