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资格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00页(245字)

日本《渔业生产调整组合法》第3条规定:(1)渔业生产调整组合(以下称“组合”)为法人;(2)组合地址,为主要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址。第4条规定:组合必须具备以下各项条件:(1)不以营利为目的;(2)组合员能自由加入或退出;(3)组合员的决议权和选举权平等。第5条规定:(1)组合在名称中必须使用渔业生产调整组合的文字。(2)非组合者,其名称中不能使用渔业生产调整组合的文字。第8条规定,组合员资格为经营章程规定的使用渔船进行指定渔业的渔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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