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亚渔政管理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11页(384字)

利比里亚颁布《自然资源法(利比里亚法典第24篇)》规定:(1)为保护和管理水产资源,可由国家渔业局正式指定和委托的官员有权查问任何数量的的捕捞方法,询问任何从事捕鱼的人,如果有正当理由怀疑,可以在利比里亚共和国合法管理的任何法庭对其提起诉讼。(2)为了零星采样和为农业商业部收集其他数据资料,渔业局可安排其职员在任何渔船上进行有关工作。(3)为了管理利比里亚的渔业,可将海岸线按渔业局的规定划分几个区段,由渔业局授权人员分工负责管理。1973年颁布《渔业修正章程和条例》规定,由渔业局正式指派和授权的职员,可以在任何时候,不用事先通知而有权询问任何拥有鲜鱼的人,关于其捕捞方法和获得这些鱼的方式,如果所述的方法是违反或被怀疑违反本渔业修正章程的条例,则有权将鱼没收,扣留卖主或物主,并送交渔业局局长以便进一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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