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渔港指定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63页(313字)

韩国1969年颁布《渔港法》规定,水产厅长经渔港审议会审议以后,可规定渔港的名称,种类及区域,并指定渔港;在渔场情况发生变化等特殊情况下,水产厅长可在征求道知事意见和经渔港审议会的审议后,变更指定内容或取消指定;水产厅长在指定渔港或规定其管理机关时,须与有关部门长官协商;指定、变更或取消渔港后,须发布告示。根据该法规定,韩国政府1970年颁布《渔港法施行令》,对渔港的指定基准作出规定,即第一种渔港地区的渔船应达到80艘以上,年捕量达1000吨以上;第二种渔港地区渔船为20艘以上80艘以下,捕鱼量100吨以上;第三种渔港系渔业支援基地、渔场开发及渔船紧急躲避所需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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