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渔船保险中央会费率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2页(297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33条规定:(1)中央会根据章程规定,可以要求会员组合提供有关渔船保险等计算保险费所需要的资料。(2)中央会计算出的渔船保险等保险费率,对组合的渔船保险业务的健康发展,应是合理的、妥当的,不得有不当的差别,不得束缚会员组合。(3)会员组合就其渔船保险等保险费率对章程进行修改,需要报请农林水产大臣批准时,必须单独、直接地进行,而且是针对自己的。(4)中央会计算出渔船保险等保险费率后,应在其主事务所备置所算出的保险费率及其计算表格的基础资料。(5)会员组合可以向中央会提出阅览前款表格及资料的要求,索取该表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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