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政府渔船再保险设立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285页(311字)

日本《渔船损害等补偿法》第138条规定,政府对组合因承担渔船保险业务及渔船载货保险业务而对被保险者所负的保险责任及中央会因承保渔船船主责任保险再保险业务而对组合所负的再保险责任的一部分实行再保险。第138条还规定:(1)组合与组合员间的渔船保险或渔船载货保险的保险关系成立时,政府与该组合间渔船保险或渔船载货保险的再保险关系也因此而成立。(2)中央会与组合间的渔船船主责任保险再保险关系成立时,除政令规定的补偿等级外,各补偿等级,以其保险责任开始之日属于同一会计年度的渔船船主责任保险再保险关系的再保险责任为一体,政府与中央会间的渔船船主责任保险再保险关系也因此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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