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渔业经营暂停立法
书籍:世界农业法鉴上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3页(243字)
台湾《渔业法》第32条规定,因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该管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得命其暂时停止渔业之经营,或变更、废止其渔业经营之核准:(1)国防之需要。(2)土地之经济利用。(3)水产资源之保育。(4)船舶之航行、碇泊。(5)水底电线之装置。(6)矿产之探采。(7)公益之维护。主管机关为前项处分前,应先公告并通知各该有关之渔业人。因第一项之处分致受损害者,应由该管主管机关或由请求停止变更废止者,予以补偿;其补偿办法,由当局主管机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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