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定置渔业权保护范围立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4页(299字)

台湾《渔业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定置渔业权之保护区域范围规定如下:(1)台网类渔场区域之前1500公尺以内。(2)落网类渔场区域之左右方各1000公尺以内。(3)待网类渔场区域之前1000公尺以内。(4)建网、张网、升网、礁、石泥类渔具之前后各200公尺以内。(5)栅堰类渔场之上流200公尺以内。前项保护区域范围得视渔场地势及实际情形,予以缩小。第13条规定,前项保护区域内,渔业作业期间,非经该渔业权人同意,不得有下列行为:(1)使用渔具捕捞该渔业权渔业所主捕之鱼类。(2)隔断该渔业权渔业所主捕鱼类之通路或诱导该鱼类他去及扰乱使其散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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