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世界农业法鉴上部》第1307页(203字)
台湾《渔会法》第44条规定,渔会怠忽任务、妨害公益或逾越其任务范围时,主管机关得予以警告。第45条规定,渔会违反法令、宗旨或任务时,主管机关得再予警告或撤销其决议。第46条规定,渔会有前条情事,其情节重大者,主管机关得予以解散或撤销其登记。渔会经解散或撤销登记后,应即重行组织。第47条规定,下级主管机关为第45条、第46条处分时,应经上级主管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