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界争议处理依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5页(536字)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边界争议处理的主管机关在处理边界争议时所依据的文件。分为法定类处理依据和参考类处理依据两种。

法定类处理依据 边界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争议时必须依据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主要包括:①国务院(含其前身政务院)及其授权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不涉及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行政区划文件或者边界线地图;③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含其前身军政委员会、人民行政公署)解决边界争议的文件和所附边界线地图;④争议双方人民政府解决边界争议的协议和所附边界线地图;⑤发生边界争议之前,经双方人民政府核定一致的边界线文件或者盖章的边界线地图。

参考类处理依据 边界争议处理机关在处理争议时仅供参考的依据。主要包括:①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自然资源权属时核发的证书;②有关人民政府在争议地区行使行政管辖的文件和材料;③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或者争议双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开发争议地区自然资源的决定或者协议;④根据有关政策的规定,确定土地权属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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