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104页(2749字)

法国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时造成对当事人的损害,国家为此而给予受害人的赔偿。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法国奉行绝对主权原则,对国家行为造成私人权利的损害,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因为当时理论认为,国家是主权者,主权的特征就是对一切人无条件地发布命令,而不能要求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包括对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当时的理论还认为,公民由于国家的行政活动而受益,那么在一定的时候承受行政行为的一定损害就是必要的代价,不能再要求国家承担责任。随着资本主义政治、经济的发展,行政职能的扩张,行政活动对私人权益造成损害的情况越来越多,加之民主政治在公众意识中的加强,传统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理论日益受到批判。1873年法国权限争议法庭在布朗戈案件中,明确承认了国家赔偿责任。随着法国行政法院判例和行政法理论的发展,到现在,法国行政赔偿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包括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和公务员的赔偿责任两种行政侵权赔偿责任制度。

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 行政主体在执行职务时,对当事人造成损害所负的赔偿责任。法国行政主体赔偿责任从布朗戈案件开始确立,发展到现在,形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制度,与其他国家相比,其具有以下特点:①行政主体赔偿责任的原则由判例产生。法国法律对于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没有作出一般性的规定,其主要原则都是由权限争议法庭和行政法院在判例中确立。而英国却有《王权诉讼法》(The Crown Proceeding Act),美国有《联邦侵权赔偿法》(Federal Tort Claims Act)规定其行政赔偿的基本制度。②行政主体赔偿责任的范围较广。除有限的政府行为外,法国行政主体对其他行政活动产生的损害,均负赔偿责任;其责任的根据从过错责任发展到许多事项上的无过错责任;其责任的类别从物质损害赔偿发展到精神损害赔偿,从行政主体赔偿责任和公务员的代位责任分别存在发展到两种责任同时存在,而且国家的赔偿责任越来越大,公务员仅在少数情况下负赔偿责任。③行政赔偿诉讼由行政法院管辖,而不像其他大陆法系国家那样由普通法院管辖。④行政赔偿责任采取客观责任原则,即赔偿不是基于公务员的个人过错,而是基于公务本身的过错。⑤赔偿的方式仅限于金钱赔偿。法国行政主体赔偿责任的成立,应具备以下3个要件:①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②损害的发生和行政主体的行为或行政主体所管理的事物有客观上的因果关系,对于不可抗力、受害人的过错、第三者的介入、外国公法人引起的损害,行政主体可免除或部分免除赔偿责任;③引起损害的行为必须具备能够产生侵权责任的性质,不具此种性质的,不负赔偿责任。根据法国判例和行政法的理论,只有行政主体在执行职务有过错时,该种行为才具有引起赔偿责任的性质。这种过错称为公务过错。在例外情况下,行政主体对无过错的执行公务的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只要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负赔偿责任。所以,法国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实行公务过错的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只是例外。所谓“公务过错”,指行政活动欠缺正常的标准。行政机关任何公务的实施必须达到某种中等水平,这个水平即正常标准,低于这个标准,则构成公务过错。至于何谓“中等水平”,则由行政法院根据公务的难易程度、执行公务的时间(平时还是危机时刻)、地点以及行政机关所具备的人力、物力等情况具体判断。根据行政法院的判例,公务过错有3种形式:①公务实施不良;②不执行公务;③公务的实施迟延。公务过错按其严重程度可分为一般过错和重过错。行政机关实施公务时,欠缺中等水平的注意和勤奋,为一般过错;超过一般标准的欠缺,以及有明显而严重的欠缺,或故意行为,为重过错。行政机关对重过错所负的责任大于对一般过错所负的责任。法国行政法院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应考虑以下原则:①以当事人请求的数额为最高限;②因受害人自己过错而产生的损失,行政主体不负赔偿责任;③在上述原则下,赔偿金额应是实际发生的全部损失;④法律预先规定赔偿金额时,受害人只能得到法定赔偿额,而不适用赔偿全部损失的原则;⑤受害人负有证明其损失范围的责任;⑥行政主体对受害人的赔偿应支付利息;⑦行政法院因为技术困难,不能确定赔偿金额时,可以判决受害人和行政机关通过协商确定赔偿金额。

公务员的赔偿责任 公务员在执行行政职务有过错时,对因其过错所造成的损害所负的赔偿责任。法国公务员的赔偿责任和行政主体的赔偿责任构成法国行政赔偿制度的两大部分。在19世纪70年代以前,法国国家行政活动造成的损害,仅由执行职务的公务员负责赔偿,适用民法上的规则,由普通法院管辖。1873年法国权限争议法庭在佩尔蒂埃案件的判决中,否定了公务员负担全部行政赔偿责任的传统作法,建立了法国现代行政赔偿责任制度。权限争议法庭的判决认为,行政活动引起损害的事实中,应区别哪些应为公务员负责,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民法规则;哪些应为行政机关负责,由行政法院管辖,适用行政法规则。区别的标准是导致相应损害的过错是属于公务过错还是公务员本人过错。根据行政法院和权限争议法庭的判例,以下情况构成公务员本人过错:①公务员在执行职务以外或与职务无关的过错;②公务员的故意行为;③重过错,即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的极端粗暴和疏忽等。由于公务员本人过错对其他人造成损害的,由公务员本人负责赔偿,由普通法院管辖,适用民法上的规则。由于公务员本人过错造成国家损害的,公务员对国家负赔偿责任。在单一的公务过错或公务员本人过错的情况下,只存在一种赔偿责任,即由行政主体赔偿或公务员个人赔偿。但在有些时候,公务员本人的过错和公务过错交织在一起,二者同时存在,这主要有以下3种情况:①一个损害的发生由两个引起损害的事实共同促成,其中一个是公务员本人的过错,另一个是公务过错;②一个损害事实同时构成公务员本人过错和公务过错;③损害的发生是由公务员执行职务以外的过错所引起,但公务员所犯的过错与行政机关有关,同时构成公务过错。在两种过错并存时,受害人既可以向普通法院起诉,依民法规则,要求公务员赔偿全部损失,又可以向行政法院起诉,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全部损失,但其不能同时向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起诉。受害人对公务员或对行政机关提起诉讼,公务员或行政机关向受害人赔偿全部损失后,可要求有过错的行政机关或公务员负担其所应负担的那一部分责任。当行政机关和公务员关于赔偿金额的分担和实施有争议时,由行政法院裁决。在现代行政中,公务员本人过错和公务过错往往同时存在,两种赔偿责任无法截然分开,根据行政法院判例的发展趋势,公务员本人过错除和公务完全无关外,都同时构成公务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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