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236页(941字)

规定从事教师职业依法应当具备的资格和条件及取得资格的程序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明确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又配套制定了《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这是我国教师资格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

教师资格分类 主要有:①幼儿园教师资格;②小学教师资格;③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④高级中学教师资格;⑤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⑥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⑦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以上分类规定确定类别。

教师资格条件 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法律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我国法律规定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为:①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②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③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④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⑤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⑥取得成人教育教师资格,应当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类别,分别具备高等、中等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不具备上述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取教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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