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登记收费管理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4页(732字)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法人登记的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统一规定、统一管理的行政执法活动。我国法律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向企业法人收取的登记费属于国家预算的“规费收入”,一律纳入国家财政预算管理;企业法人登记费一律一次收齐,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将上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部分编入预算;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对登记费进行统一管理。
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具体规定如下:①开业登记收费标准。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收费,注册资金总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0.1%收取;注册资金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0.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②变更登记收费标准。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100元。如增加注册资金,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金之和未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0.1%收取登记费;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0.05%收取登记费;超过1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费。③年度检验收费标准。企业法人年度检验收费人民币50元。④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收费标准。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重新补(换)证、照的,每份收取人民币50元;领取执照副本,每份收取人民币10元。
企业法人登记费的开支范围包括:①证、照、表、册的印刷、订制费。②专业设备购置费。包括购置专用档案文件柜、印制器具和计算机等项开支。③专业资料费。包括印发政策法规文件汇编、宣传资料、统计资料、简报、通告等项开支。④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