枪支生产管理制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339页(499字)

我国对枪支生产制造实行的特别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变造、装配和买卖枪支。公务用枪,由国家指定的企业制造。制造猎枪、麻醉注射枪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制造其他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核发民用枪支制造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继续制造的,应当重新申领许可证。国家对制造民用枪支的数量实行限额管理。制造民用枪支的年度限额,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林业、体育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编制民用枪支序号,下达到民用枪支制造企业。制造企业不得超过限额制造民用枪支,所制造的枪支必须全部交由指定的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不得自行销售。制造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不得改变枪支性能和结构;必须在枪支指定部位铸印制造厂的厂名、枪种代码和枪支序号,不得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民用枪支;必须实行封闭管理,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防止枪支及零部件丢失。公安机关要对生产枪支的企业进行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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