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条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408页(787字)
又称“复议条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提起复议申请所必须具备的条件。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条件包括一般条件和特别条件。一般条件是指所有复议申请都应具备的共同条件,主要包括:①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如果申请人申请复议时没有指明被申请人,复议机关就无法开展复议活动,如果申请指控的对象不适格,复议机关应告诉申请人,要求其更换被申请人。③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申请复议时,申请人必须说明要求复议机关解决什么问题,是要求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要求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是要求原行政机关重新作出某种具体行政行为,还是要求其在法定或合理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等等。具体的复议请求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申请人提出申请,还必须提出一定的事实根据,证明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支持其复议请求。④属于申请复议范围。申请人对依法不能申请复议的事项,不得申请复议。⑤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见行政复议管辖)。⑥复议申请必须在法定的复议期限内提出。⑦向复议机关提交复议申请书或作口头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1条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复议的特殊条件是指除前述一般条件外,有关相应行政管理的专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果有关法律、法规对相应复议申请规定了特殊条件,申请人只有在同时满足了一般条件和特殊条件时,对其提起的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才会予以受理。此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某具体行政行为已向人民法院起诉,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不得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再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