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开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569页(1835字)
本世纪中叶以后迅速发展和推行的一项行政法基本原则。其基本含意是:政府行为除依法应保密的以外,应一律公开进行;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应依法公布,让相对人知晓;有关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情报信息、档案资料应允许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应允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
二战以后,人类从法西斯统治的教训中认识到社会公众、新闻媒介等对政府行为监督的极端重要性,提出了“政府公开”、“行政公开”、“情报自由”、“政府在阳光下”、“提高政府行为透明度”等口号,并陆续制定了各种相应的法律、法规,如行政程序法、政府会议公开法、行政规章公布法、情报自由法、督察专员法、阳光下的政府法等等。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比较重视让人民群众知政、参政和监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历次宪法都规定政府要经常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倾听人民群众的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但是由于长期以来没有建立具体、完善的行政公开制度和对政府行为的广泛舆论监督制度,因此,即便我们有很好的国体和政体,也难以有效地防止政府权力滥用和政府官员的腐败现象。为了促进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勤政、廉政,防止政府权力的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在我国行政管理领域认真实行行政公开原则是非常必要的。
行政公开原则的主要要求包括:①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制定行政法规、规章、政策的活动应公开。法规、规章、政策制定之前应广泛征求和充分听取相对人的意见,重要法规、规章、政策的草案应在正式制定之前予以全文公布(或公布要点),允许相对人提出异议,必要时还应举行有利害关系人的听证会,对有关问题的背景情况予以说明、解释,当场答复相对人提出的询问、质疑等。第二,行政法规、规章应一律在政府公报或其他公开刊物上发布,行政政策除依法应予保密的内容外,也应通过一定的形式予以公布。除此之外,对于特别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政策,政府还应印刷成单行本,供公众购买。②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这一要求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执法行为的标准、条件公开。行政机关实施涉及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为(如批准、许可、征收、发放、免除等),对行为的标准、条件应一律公开(如张贴于办公地点),让所有公众知晓。第二,执法行为的程序、手续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其执法程序、手续(如申请、审批、鉴定、报送有关材料等)均应通过公开文件发布或在办公场所张贴等,使相对人事前了解。第三,某些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行政执法行为(如涉及人身权或重大财产权的行政处罚),应采取公开形式(如举行听证会)进行,允许一般公众旁听,甚至允许新闻记者采访、报道。③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为公开。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裁决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相互之间所发生的特定民事争议,如土地、森林、矿产资源等所有权、使用权的权属争议,有关民事赔偿争议、知识产权争议等。行政复议是行政复议机关审查、裁决作为行政相对人的个人、组织不服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争议,如有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发放许可证照等的争议。行政机关无论是实施行政裁决行为还是行政复议行为,其裁决、复议的依据、标准、程序应予以公开,让当事人事先知晓。至于裁决、复议的形式,依法可书面进行;必要时亦可举行正式听证会,公开进行。对于作为裁决、复议结果的裁决书、复议决定书,除了应送达当事人双方,让其知晓外,其他个人、组织亦应允许其依法查阅。④行政信息、情报的新闻发布自由。行政公开原则除了上述三项要求外,另外一项重要要求就是新闻媒介依法对有关行政信息情报的公开发布。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政策,作出的行政决议、决定,发布的行政命令、指示,实施的行政执法、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均应允许新闻媒介予以发布、报道。另外,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政、勤政的情况,也应允许新闻媒介在真实、准确的前提下予以公开报道。许多外国的经验和我国自己的经验都表明,新闻舆论监督对于保障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防止滥用权力和腐败是非常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