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裁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23页(718字)
行政奖励的对称。法律规定的有制裁权的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以及违法违纪的行政主体内部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惩诫行为。行政制裁依其制裁对象的不同,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行政主体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外部相对人实施的行政制裁称行政处罚;对违反有关行政机关内部工作法律、法规或公务员纪律的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制裁称行政处分。前者属外部行政行为,后者属内部行政行为(见行政行为)。行政制裁有两个基本特征:①制裁性。即行政制裁对被制裁对象的权利义务会产生较大的不利影响,或导致其某种权利受到限制、剥夺,或导致其承担某种新的义务。②行政性。即行政制裁是行政主体基于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职权而实施行政行为,不同于法院实施的制裁,如刑事制裁。行政主体实施行政制裁,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进行,包括:①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主体内部工作人员实施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予以制裁的违法、违纪行为;②实施制裁行为的主体必须享有相应的制裁权,不得超越职权;③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罚责相适应、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等原则;④遵循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分别规定了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实施权限、条件、适用规则、程序。相关的法律、法规中规定了被处罚、被处分人不服处罚、处分申请救济的途径:不服行政处分决定,被处分人可向原处分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或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核或申诉,但不能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服行政处罚决定,被处罚人或与处罚决定有利害关系的人可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