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694页(599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市、县、自治县管辖的,以农业经济为基础,有相当比例非农业人口的城镇型基层行政区域单位。镇也是人口和工商业比较集中、交通运输条件比较方便的城乡物资交流的集散地,其行政地位与乡、民族乡同级,下设居民委员会。
中国最早的镇建制是唐代至清代的坊和村里,它们是现代镇的雏形。自19世纪以后成为我国独立的一级行政区域建制至今。1984年11月22日国务院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颁布建镇新标准。其中规定: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应设镇;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少数民族地区、人口稀少的边远地区、山区和小型工矿区、小港口、风景旅游、边境口岸等地,非农业人口不足2000,如确有必要,也可设置镇的建制。同时,还规定,凡具备建镇条件的乡,撤乡建镇后,实行镇管村的体制;暂时不具备设镇条件的集镇,应在乡人民政府中配备专人加以管理。从功能上分类,镇有城关镇、农村中心镇、集市贸易镇。根据现行宪法规定,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它是中国基层政权组成部分,起着城乡经济、文化和社会政治生活的纽带作用,对农村各项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到1988年全国已有11481个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