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07页(1111字)

制宪机关制定宪法的程序。由于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所规定的是国家制度、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国家生活中的最重要问题,因此许多国家对宪法的制定都规定或采用了不同于普通立法的特别程序。宪法的制定通常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宪会议或专门制宪机构,以全体成员2/3或3/4以上多数通过。有的国家的宪法在交付表决前还须经过全民讨论或公民复决。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美国1787年宪法即经过了起草、签字通过、各州议会批准、国会宣布生效等程序:1787年5月北美12州的55名代表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起草了美国宪法草案;1787年9月17日,到会的12州的代表中有39名代表在宪法草案上签字;各州先后批准了宪法草案,并于1789年3月4日经国会宣布正式生效。法国1958年宪法的制定是按1958年6月3日国民议会通过的制宪程序进行的。1958年7月16日,戴高乐政府完成宪法起草工作,并于7月29日交内阁会议通过;8月14日宪法咨询委员会通过宪法草案并提出修改意见后,交行政法院作技术上的修改;9月3日内阁会议定稿通过宪法草案;9月4日在政府公报上对外公布;9月28日举行的全民投票表决通过了宪法;10月5日公布生效实施。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制定,经过了起草、讨论修改、通过公布三个阶段。1953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22次会议决定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负责宪法起草工作。1953年3月23日宪法起草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毛泽东代表中国共产党提出宪法草案初稿。会议决定接受这个初稿作为起草宪法的基础。为了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对宪法草案初稿组织了广泛的讨论。在北京,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组织了17个讨论组,在各大行政区、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了58个讨论单位,计8000多人进行了两个多月的讨论后,提出8000多条修改意见。修改后的宪法草案,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0次会议通过,并于1954年6月14日公布,交付全国人民讨论。全国人民的讨论进行了两个多月,共有1.5亿多人参加,同时提出了很多修改和补充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宪法起草委员会对原来的草案再度作了修改,并经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34次会议讨论通过,最后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1954年9月15日,在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刘少奇代表宪法起草委员会作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草案的报告。9月20日会议出席代表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一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年),并由大会主席团公布。至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宪法正式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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