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主席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797页(1059字)

1949年10月至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最高国家领导人。

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在普选全国人大召开之前,由政协全体会议执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其中就包括“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并付之以行使国家权力的职权”,而在政协全体会议闭会以后,就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内领导国家政权”。由此可见,从1949年10月到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就是中国当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也是中国当时集体的国家元首。

《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还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中央人民政府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员56人,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互选秘书长1人组成。其中,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召集和主持委员会的会议,并领导整个委员会的工作;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在委员会休会期间,则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1949年9月30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朱德、宋庆龄、刘少奇、李济深、张澜、高岗为副主席,陈毅等56人为委员。10月1日下午2点,在毛泽东主席的主持下,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于北京举行的第一次会议,任命了中央人民政府的政务院、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署的领导人,并推选了该委员会的秘书长。同日下午3点,毛泽东主席在天安门广场举行的开国典礼上庄严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了。

从以上可以看出,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还不像1954年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那样是一个独立的国家机关,也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去行使集体元首的那一部分职权。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中央人民政府就是指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及其领导下的政务、军事、审判和检察机关所组成的整个中央国家机构,所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显然也就是当时中国的最高国家领导人。他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和权力,与1954年以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比较起来,实在是有过之而无不及。事实上,后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也公布了法律,代表国家接受了外国使节等等,即已经行使了国家元首的一部分职权。1954年和1982年的宪法颁布以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地位和职权就越来越明确、合理和完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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