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保留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第810页(423字)
联邦制国家中,联邦宪法用列举方式规定联邦行使的权力,凡未经列举的其余权力,除非宪法明文禁止各州行使(如不得缔结条约、发行货币等)者外,为州保留权。《美国宪法》第10条修正案规定:“本宪法所未授予合众国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各州或人民保留。”这些权力,主要是本州范围内处理有关事务的权力,如以地方的名义征税、以州的信用借款、管理工商业和劳工事宜、维持社会治安、处理民事刑事范围内事务、兴办教育、公路和交通等。
联邦与其州的权力的分配形式,取决于各国的国情。在这方面,德国的权力分配方式,类似于美国。德国《基本法》第30条规定:“如果基本法没有其他规定或特许,国家权力的行使和国家任务的完成,是各州的职责。”而加拿大宪法性文件对州的权力作了列举式规定,对联邦的权力作了保留的规定。印度宪法对联邦和邦的权力都作了列举式规定。州保留权亦称剩余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