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解放军代表选举办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271页(1994字)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中央军委的委托,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人民解放军代表选举办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修改草案》),作如下说明。

现行的《选举办法》,是依据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制定,并经1981年6月10日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施行15年来,对指导和规范军队的选举工作,保障军队和军人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证明,《选举办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但是,随着军队民主和法制建设的发展、选举经验的积累丰富和军人政治素质的日益提高,《选举办法》逐渐显露出其局限性;在此期间,宪法和选举法几次修改、修订,《选举办法》出现了一些与之不相一致的地方,明显滞后于国家法律的要求;经过几次调整精简,军队的编制体制发生了较大变化,《选举办法》的有些规定已不符合当前部队的实际情况,等等。因此,需要进行补充修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是适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宪法和选举法分别明确规定,人民解放军单独选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另行制定选举办法。这不仅从法律上确立了军队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使军人参政议政的民主权利得到保障,而且充分体现了军队区别于地方的特殊性。《选举办法》作为调整规范军队选举实践活动的重要法律,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选举法的基本要求,充分尊重历史和现实情况,总结汲取多年来的实践经验,以适应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适应新时期加强军队建设的需要。这是修改过程中始终注意把握的基本原则。

关于《选举办法》的内容,主要有以下修改:

(一)关于体例

《选举办法》采取了不分章节、只设条款的形式,共8条,每条设有标题,内容较多,款项不够清晰。为了与《选举法》的体例一致,参照近年来通行的单行法立法惯例,《修改草案》改设章、条结构,分总则,选举委员会,选区和选举单位,代表名额,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附则等八章,将《选举办法》各条的内容予以调整、组合,扩充为38条。

(二)关于选区和选举单位的划分

根据军队的实际情况,《修改草案》规定,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选区按连或者相当连的单位划分,不足二百人的团级单位也划为一个选区。直接选举采用召开军人大会的方式进行。

自治州、设区的市、直辖市、自治区、省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团级以上军人代表大会间接选举产生。各总部、大军区级单位和军委办公厅的军人代表大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

(三)关于选举委员会

军队的选举,是通过召开军人代表大会组织实施的。军人代表大会是部队民主建设的组织形式,不是权力机关,没有任期限制和常设机构。为便于及时处理军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修改草案》将团级以上选举委员会改为虚设的常设机构,赋予其主持本级选举、指导所属单位的选举以及罢免、补选代表和接受代表辞职等职能。也就是说,在选举问题上,授权选举委员会行使类似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鉴于军队的选举实际上是在各级选举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具体工作由政治机关承办,《修改草案》规定,选举委员会在同级政治机关设立办公室,负责办理选举的日常工作。

考虑到除人民解放军选举委员会外,其他各级选举委员会负有主持本级军人代表大会选举的职责,为体现选举组织领导的合法性,《修改草案》规定,这些选举委员会的成员应是本级军人代表大会的代表。

(四)关于推荐代表候选人

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由于人民解放军是中国共产党绝对领导下的武装力量,军队中除建立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外,没有其他政党的组织。因此,《修改草案》将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明确限定为“中国共产党在军队中的各级组织”。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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