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改草案)》的说明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322页(1628字)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各位委员:
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修改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草案》的必要性
现行国徽使用办法是1950年9月20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的。建国四十多年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文化事业的发展,这个办法中规定的许多内容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如对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范围规定得较窄,办法中列举的许多国家机构的名称已发生变化。另外,对国徽的制作、国徽的规格和对侮辱国徽者的处罚等许多重要内容,都未规定,从而造成了实际生活中国徽及其图案的使用情况比较混乱。近年来,一些人大代表曾多次建议,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应尽快修改原国徽使用办法,完善国徽立法。因此,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及时修改现行国徽使用办法,制定一部专门的国徽法,是十分必要的。
二、国徽悬挂的范围
关于国徽悬挂的范围,《草案》主要作了如下几点修改:第一,对国家机构悬挂国徽的规定进行了修改,现行办法中某些机构名称已发生变化的,进行了相应调整;对原有机构已撤销的则予删除;并且,根据宪法关于国家机构的规定,增加了各级人大常委会,中央军委和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悬挂国徽。第二,《草案》增加规定了国徽悬挂的场所。规定天安门、人民大会堂、权力机关的会议厅、审判机关的法庭以及象征国家主权的边境口岸应悬挂国徽。
三、国徽图案的使用范围
关于国徽图案的使用范围,《草案》主要作了如下修改:第一,扩大了“印章”使用国徽图案的范围。现行办法中只规定了外交部及驻外各使领馆所用钢印、戳记中间雕刻国徽。从目前实际情况看,印章中雕刻国徽图案的情况较普遍,我们根据全国人大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扩大到各级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及其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央军委,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专门人民检察院印章使用国徽。第二,扩大了印刷品封面使用国徽图案的范围。现行办法中只规定了中央政府颁发的有关荣誉证件、外交文书以及政府领导人和外交部门有关领导人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和请柬等封面上可以使用国徽。我们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了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审判机关以及最高检察机关的公报封面,国家编辑出版的法律法规汇编正式版本的封面也可以使用国徽图案。《草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以职务名义对外使用的信封、信笺和请柬等上面加印国徽图案。第三,《草案》明确了在本法规定以外需要悬挂国徽或者使用国徽图案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或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由于外交活动中使用国徽的情况比较多,很难具体规定,《草案》规定,驻外使领馆和其他外交代表机构使用国徽和国徽图案的办法,由外交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四、法律责任
现行办法中未对违反使用办法的情况作出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了维护国徽的尊严和使用国徽的严肃性,《草案》第十三条规定,在公众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和国徽图案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由公安机关处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最后需要说明的,关于国徽图案及其制作方法,考虑到原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公布的国徽图案及其制作说明无需修改,还应按照这个国徽图案及其图案说明制作,因此,建议原国徽图案及其制作说明与本法一并公布。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