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文献分类汇编上册》第1836页(242字)

第四十四条 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法自1990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发布的《城市规划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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