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南京大学出版社《新编经济师实用手册工业企业分册》第130页(709字)
是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请求保护他的权益的法定有效期限。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有四种:
(1)一般诉讼时效。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短期诉讼时效。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下列情况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①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②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③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最长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即按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
(4)特殊时效期间。指由法律、法令和有关规章制度特别规定的时效期间,只适用于特定业务范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规定,涉外买卖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又如铁路、公路、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中所规定的事故赔偿要求期间均为180天等。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权利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的时间作为诉讼时效期间的开始。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时为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提起诉讼和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致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归于无效,称为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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