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案综合报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社会科学总论 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中国文书大典上卷》第352页(1062字)

【简介】:

案件调查终结后,向上级有关部门全面汇报案件时所写的书面报告叫结案综合报告,其内容包括案件来源、案情分析和处理意见四部分,其中,案情部分应叙述违法事实的全过程与导致的后果,要求客观、真实、全面、具体。分析必须以事实为前提,推断要合乎逻辑,绝不能臆断。处理意见要写对案件所作的结论,要根据查证认定的事实,断定案件的性质,并援引有关政策法规,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范例】:

关于CP公司非法倒卖进口汽车的结案综合报告

CP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1981年7月登记注册,经营机电产品,法人代表:关×,地址:广东省××县。

BO公司系全民所有制企业,1982年2月登记注册,经营金属材料,法人代表:李××,地址:湖北省××县。

1988年4月17日、18日两晚,4辆北上进口小汽车途经我县,因无准运手续而被我城关工商所查扣,4月20日本局批准立案。经去广东、湖北等地调查,案情已清,现将情况综合报告如下:

今年4月8日,BO公司经理李××等二人,自带信汇60万元,到广东省××县找CP公司购车。次日,双方负责人签订了10台进口小汽车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卖方负责将车送到湖北省××招待所(见案卷68-71页,略)。

4月13日到15日,CP公司分别向本县建筑装修公司等四个单位购进丰田、万事达等旅行车共四辆,进价共34.9万元,旋以43.4万元售给BO公司(见案卷66页和74-76页,略),由CP公司派人于4月14日和16日驶往湖北省交BO公司,途经我县被扣(见案卷62-64页,略)。从查扣之日起,到发出综合报告止,所扣4辆进口汽车均无任何准运手续。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36号《关于加强对广东福建两省进口商品管理的通知》第五条和湖南省工商局、控购办、物资局〔1985〕湘工商字第114号的规定,拟作如下处理:

1、没收CP公司被我查扣的四辆进口旅行汽车,其变价款由我局上缴国库。

2、BO公司违反经营范围,倒卖进口汽车,建议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盖章)

一九八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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