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银行团决议案
出处:按学科分类—交通运输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中华民国铁路史资料1912-1949》第436页(867字)
【事件内容】:
第一,为从事于中国借款的新银行团组织纲要,前于1918年由美国政府照会英、法、日三国政府,本会今已议决采用。
第二,议决:(一)所有将来发生各事业及现在已经成立的借款合同及优先权,除了承办实业(铁路在内)的借款合同与优先权已经付诸实施的不计外,凡须向公众募集资金的,一律共同承办。(二)各银团应将以上所述各团所享有或归其管理的合同及优先权,都让予给新银行团。(三)各银行团应尽力使享有以上所述借款合同及优先权的各个方面,劝其把所享有的合同及优先权,让予给新银行团。
第三,声明俄国政府一经美、英、法、日四国政府承认,银行团愿意设法使俄国银行团加入新银团,本会主席应将本议决案全份抄送俄国银团。
第四,西蒙先生报告比利时银行团要求加入新银行团。今议决,该新银行团成立后,立即对于比利时银行团的要求,加以优先讨论;并请西蒙先生把本会议决案全份送交比利时银团。
第五,议决各国财团应以国家为单位,无论哪个成员财团在新银行团活动范围内,不得直接或间接代表他国的利益。又,每个成员银团应各自订立正式合同,并把这些抄送给其他成员银团。
第六,各种实业特别是铁路事业应全体经营,不应分成为几个部分或几个区段来分别经营。这个原则既经确认,各成员财团应通知其代表及工程师准备一个共同计划,以实施这一原则。
第七,日本要求加入湖广铁路借款问题。各成员银团认为,新银行团成立,日本银行团加入之后,各成员财团即遵照以上议决办法,让予日本银团平均分享。
第八,草合同已经本会议议决通过;兹决定,此草合同尚须由各成员财团与各本国政府共同讨论,获得批准,方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