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特区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87页(716字)
中国在特殊地理位置设立的,能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实行特殊的经济政策和特殊的经济管理体制,以吸收外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对外开放区域。
1979年7月,中共中央与国务院批准广东、福建两省实行财政包干、外贸出口收汇增长分成及对外经济活动给予优惠的“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并决定在深圳、珠海、汕头、厦门试办出口特区,这是建立经济特区的先声。1980年8月,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正式批准在广东省的深圳、珠海、汕头和福建省的厦门设置经济特区。
1988年4月,海南岛又被划为大经济特区。至1991年年中为止,全国共有以上5个经济特区。建立特区的目的,是使其成为技术、管理、知识、对外开放的“窗口”,其在经济上的特点是:(1)特区的发展主要是利用外资;(2)特区的经济活动,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以市场调节为主;(3)对来特区投资的外商,在出入境手续方面和税收等方面给予特殊的优惠和方便;(4)中国政府授予特区以更多的经济活动自主权。经济特区在中国经济生活中已经并且继续发挥日益显着的作用。
现在,经济特区已经建立良好投资环境,成为中国吸收、利用外资的重要集纳地区,对外商吸引力正日益增强。到1989年底,先设立的4个特区累计建成吸收外商直接投资项目4178个,占全国外商投资的26%,实际利用外资31.2亿美元,占全国利用外资的25.7%。
经济特区对外贸易大幅度增长,现在已经成为中国外贸出口的新基地,并成为内地联系国际市场的重要桥梁。
中国经济特区与其他国家经济特区有所不同,中国在经济特区不但要全面行使国家主权,也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要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也要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