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新秩序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646页(818字)
指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不平等国际经济关系而提出的主张。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殖民地、半殖民地在政治上纷纷独立,但是在经济上并没有得到独立,因为它们面临的国际经济秩序是以资本主义国际贸易自由化为其核心,它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不改变这种经济秩序,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就不能得到发展。1974年3月,第四次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建议,必须改变这种不平等的国际经济关系。
同年5月,联合国大会第六届特别会议通过了《建立新国际经济秩序宣言》和《建立新国际秩序行动纲领》。
同年12月,联合国大会又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与义务宪章》。以上文件的主要宗旨是:各国对其自然资源和一切经济活动拥有充分的永久主权;有权实行对其本国发展相适应的经济和社会制度;改革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国际金融制度和贸易条件;限制并监督跨国公司的活动等。
此后,77国集团举行的历届会议也一再要求扫除一切障碍,确立国际新秩序。1981年10月召开的“坎昆会议”和发展中国家之间日益广泛的南南合作,都为南北对话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1983年第七次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通过了《经济宣言》和《经济合作纲领》,积极要求确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国对不结盟国家首脑会议及77国集团会议所提出的确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主张和要求,均表赞同并以贺电或声明等形式,表示坚决予以支持。在“坎昆会议”上,中国代表提出,改革国际经济旧秩序和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是发展中国家的共同要求,符合社会发展过程,应力促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为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中国非常重视南南合作。
邓小平同志于1982年7月12日在接见几内亚外长杜尔时曾指出“南南合作是第三世界国家之间加强联合、促进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式,中国很重视南南合作”。因而,中国历来主张发展南南合作,是推动南北对话,争取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实际行动(参见《中国提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五项原则》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