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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胶澳租界条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89页(418字)

德国强迫清政府签订的关于租借胶州湾的不平等条约,亦称《德租胶澳专条》。1897年(光绪二十三年)11月14日,德国政府借口两名德国教士在曹州被杀,派军舰强占胶州湾。12月,由普鲁士亲王亨利克海军上将率增援舰队来华,叫嚷要“征服东方”。次年3月6日,清政府被迫派遣总理衙门大臣李鸿章与德国公使海靖在北京签订此约。共3端10款,主要内容为:(1)德国租借胶州湾,租期为99年;在此期间,胶州湾行政权全由德国管辖;(2)在胶澳沿岸100华里内,德军有权自由通行;(3)允许德国在山东境内修筑铁路两条:一条从胶州经潍县、济南直至“山东边境”;另一条从胶州经沂州、莱芜到济南,并拥有沿铁路线两旁各30华里内地区的开矿权;(4)山东境内开办各项工程,如果需要外国资本、人员或器材,德国有优先权。该条约的签订,不仅使整个山东成为德国的势力范围,而且开了其他帝国主义国家强占租借地和划分势力范围之先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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