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外债统计监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481页(949字)
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1987年8月27日根据国务院的决定,公布实施了《外债统计监测暂行规定》。
规定确定外债的范围是:中国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对中国境外的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金融机构、企业或其他机构用外国货币承担的具有契约性偿还义务的全部债款。《规定》指出: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对外债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并电脑化数据处理。外债一经登记,就列入国家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内,进行全程跟踪。
经电脑处理后,按债务人、债权人情况和债务本身的期限、利率、币别、投向以及还本付息等进行分类,输出信息、管理和决策3大类若干数据,为全国外债的科学化管理服务。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规定》的外债范围,于1989年10月6日第一次公布了中国1985年至1988年底全国的外债余额。计:1985年末全国外债余额为158亿美元;1986年底为215亿美元;1987年底为302亿美元;1988年底为400亿美元。
截至1989年底为413亿美元,至1991年6月底外债余额为528.8亿美元。90年代中国将进入外债的偿债高峰。
但据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人说,中国的外债完全在国家外债承受能力范围之内,外债结构和外债投向基本合理,外债的期限分布也较均匀;近几年来中国的外汇收入有大幅度增长,外汇储备是净增加的,偿债率和债务率都低于国际公认的危险警戒线(偿债率的国际警戒线为25%,债务率的国际警戒线为100%。中国的偿债率为8.5%,债务率为81.9%)。中国外债管理的总原则是“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即由国务院统一领导,政府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中国借用外债的原则是,借外债的总额要有控制;外债结构要合理;外债要与偿还能力、消化能力相适应;一定要用在生产建设上,而且要用的好,用的有效益;要按时还本付息,维护对外信誉。
1989年11月1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又公布了《外汇(转)贷款登记管理办法》和《外债登记实施细则》。前者是对间接债务的登记管理办法,是完善外债统计监测系统的重要措施。后者则是对直接外债登记管理的具体规定,这有助于提高中国外债管理的透明度,便于借款单位和有关银行了解和熟悉外债登记管理的具体做法和程序,保障外债统计监测的及时、全面和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