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外财政资金援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45页(1114字)
6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根据毛泽东的指示,中国对外资金援助在国家预算中的比例增长较大。
1964年中国外援额为8.8746亿元,财政支付了12.4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3.1%,1965年中国对外签订的援助金额增为人民币33.7亿元(其中无偿援助为20.02亿元),这是建国以来中国对外援助的第一个高峰年。这一年,中国援外财政拨款由上年的12.4亿元增到20.8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4.5%。1966年,中国外援支出增为22.89亿元,比1956年增加10%。1967年外援支出稍减,为19.94亿元。
1968年又回增到22.4亿元,比上年增长了12.3%,占财政总支出的6.2%。1969年,援外资金额激增至53.68亿元(其中无偿援助24.34亿元),当年财政拨出22.59亿元,占财政总支出3.5%。1970年的外援额为20.01亿元,比上年有所减少。但到1971年外援总额竟达74.25亿元,其中对越南的无偿援助额就有36.1亿元,这是建国以来援外任务最重的一年,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5.1%。
1972年外援支出为51.49亿元,占国家财政总支出的6.7%,实付数比上年上升31.6%。1973年全年签订的援助协议总额为40.63亿元,实际对外承担34.7亿元,比上年减少11.2亿元,但全年国家财政对外援助支出达到57.98亿元,占财政支出的7.2%,再创建国以来外援支出最多,比重最大的记录。1974年对外承担援助数额为28.46亿元,实际上财政支出为50.15亿元,占财政支出6.3%。1975年中国外援总额为22.25亿元,实际承担20.33亿元,国家财政外援支出为40.87亿元,占财政总支出5%。
1975年4月23日,中共中央发出压缩和调整外援支出的文件,指出中国援外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在第一个、第二个五年计划期间均为1%强,从1963年开始,逐年有所提高,到1972、1973、1974年竟高达6%以上,甚至达7.2%,超过了国力所能负担的程度。决定在第五个五年计划期间,将援外支出占财政比例降至5%以内,援外总额大约每年平均50亿元,扣除结转因素,平均每年新提供20-30亿元。对朝鲜、阿尔巴尼亚、越南、老挝、柬埔寨5国援助,占外援比例,以不超过50%为宜。因此,1976年,中国外援额为11.15亿元,比上年减少9亿余元,实际支付为30亿元,占国家财政支出3.7%。
1977年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外经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援外工作》的报告,指出:今后援外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例,以不超过4%为宜。此后,中国对外的经济援助,基本上按此原则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