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湖北人民出版社《中外关系史辞典》第160页(204字)
英国东印度公司与台湾郑氏政权订立的商业性条约。
康熙九年(1670)签订。通过此条约,英国取得在安平、厦门设馆通商的权利,并且取得了外贸独占权。
至1678年,英商在安平、厦门两处的商业资产已达5万银元。但因台湾系新辟市场,货源缺乏,英国在台湾岛上的贸易一直不景气。
1681年,英人主动撤退两地商馆。1683年,台湾的郑克降清,中国实现统一,英郑商约也因之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