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2页(341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中国刑法新增加的内容,其主要特征是:(1)侵害的客体是诉讼证据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帮助的对象是当事人,不限于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可以是各种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但帮助者不具有当事人身份。当事人为自身的利害关系而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不构成本罪。(3)本罪在主观方面出自故意。(4)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不包括当事人本人和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30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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