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叛国家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54页(564字)
中国刑法罪名。指与外国及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国家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危害祖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背叛国家犯罪,并不要求已造成实际的结果,只要求行为人具有勾结外国或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秘密策划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活动,即可构成。原《刑法》第91条也规定了背叛国家罪,但由于使用“阴谋”一词而未能对犯罪客观方面进行准确表述。1997年公布的现行《刑法》对此作了修改。(3)犯罪主体只能是中国公民,主要是指混入我党、政、军机关内部,窃据重要职位、掌握重要权力的人或者有重大政治影响的人。但刑法并未规定这种犯罪须特殊主体才能构成之,因此不能绝对说普通公民不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外国人不能成为背叛国家罪之主体,但可成为其共犯。(4)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并具有危害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目的。关于本罪的处罚,中国《刑法》第102条规定,犯本罪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国《刑法》第113条规定,犯本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