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干涉原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97页(849字)
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不得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其他国家国内管辖事件的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与国际法上的主权原则、民族自决原则及和平共处原则紧密相联系。历史上第一次将不干涉作为法律原则提出的是瑞士人瓦泰尔(Emmerich de Vattel,1714-1767)1758年出版的《国际法》一书。该原则首次反映在国内法上是1793年法国国民大会制定的《法国宪法》第119条:法兰西共和国不干涉他国的政治,也不许他国干涉法国的政治。但国民大会又宣称,如为援助其他国家人民为自由而斗争所必要,有权进行干涉。1815年神圣同盟标榜正统主义,干涉欧洲各国革命运动,激起“不干涉主义”的对抗。神圣同盟干涉南美洲,促使“门罗主义”诞生。1945年《联合国宪章》规定,本宪章不得认为授权联合国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且并不要求会员国将该项事件依本宪章提请解决,将不干涉原则列为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循的主要原则之一。1954年之后,又成为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之一。1955年《亚非会议最后公报》和1965年12月2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各国内战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卫宣言》均强调不干预或干涉他国内政。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重申了1965年宣言的原则。一些区域性国际公约也确立了不干涉原则。根据国际文件规定,不干涉原则的主要内容为:(1)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干涉任何其他国家的内政或外交事务。武装干涉及任何方式干预或试图威胁,均违反国际法。(2)任何国家不得使用或威胁使用经济、政治或任何其他措施,使某国在行使主权权利方面从属自己并为自己谋利益;不得组织、协助、制造、资助、煽动或纵容他国内部颠覆政府的活动或干预一国内政。(3)不得使用武力剥夺一个民族的特征。(4)各国有权自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及文化制度而不受他国任何形式干涉。(5)不干涉原则不妨碍联合国宪章中关于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而采取活动的各种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