纯粹法学派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170页(458字)
是指把法当做“纯粹”的,独立自在的规范体系进行研究的法学流派。又称“规范法学派”。又由于这一学说最初是由凯尔森在维也纳大学传播的,所以还称“维也纳法学派”。该学派的思想渊源是J.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康德的先验哲学。主要代表人物有凯尔森、A.韦德罗斯和A.默克尔等。理论主张是:(1)法学是一门科学,只研究它的对象实际是什么,而不是根据特定的价值准则来决定它应该或不应该如何。纯粹法学反对以自然法学为代表的传统法学将法和正义混为一谈,反对把实际是什么的法和应当是什么的法混为一谈。(2)法学研究的是法律规范,至于人们实际怎样行为是一个自然现实,由因果法则所决定,属于作为一门自然科学的社会学研究的范围。因此纯粹法学只分析各种实在法律规范的结构和关系,不探讨法与经济、政治、道德等因素的关系,也不涉及人们实际如何行为。只有把法律理论既同正义哲学分开又同社会学分开,才有可能建立真正的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纯粹法学派的学说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怀疑,地位日趋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