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19页(1490字)
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作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享有的变价并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债权人为抵押权人,用以担保的财产是抵押物,提供抵押物的人是抵押人,抵押人提供抵押物供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行为称为抵押。抵押权为担保债权人权利的实现而设立,属于担保物权。在传统民法中,抵押物仅限于不动产。在中国,抵押物可以是不动产以及财产性权利,但其具体范围和类型要受到法律限制。抵押权的设立,无须移转物的占有,其权利变动要通过登记来公示,这样就使抵押权人在免于承担占有担保物而带来负担的情况下获得物的担保,又使抵押人充分利用抵押物的使用价值。抵押权可以因当事人双方协议、法律的规定以及司法裁判而取得。依上述三种方式取得的抵押权分别称之为约定抵押权、法定抵押权和裁判上的抵押权。约定抵押权是普通抵押权,是在一般债权债务关系中根据当事人的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抵押权。法定抵押权是法律为确保特定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而规定的抵押权。裁判上的抵押权是法院为了保证其裁判能得到执行而对债务人的财产设立的抵押权。中国现行法中的抵押权属于约定抵押权。当事人可以约定抵押物担保债权的范围,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该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的范围,包括抵押物及其从物、孳息、代位物等。在抵押权法律关系中,抵押权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抵押权的保全权,即为了防止抵押物价值的降低,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实施的减损抵押物价值的行为;在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原状,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在抵押权受到侵害时,抵押权人对于加害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抵押权的处分权,即抵押权人有权抛弃抵押权,放弃对抵押物的变价并优先受偿的利益;抵押权人有权转让抵押权或将之作为担保物权或用益物权的客体;如果一个抵押物上同时存在有数个抵押权,各个抵押权人的顺位不相同,抵押权先登记者获得抵押权的优先顺位,其可以优先于其他抵押权人实现其权利,也可以抛弃这种顺位利益或将之变更、让与。(3)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即抵押权人将抵押物变价,并就变价款比其他债权人优先受偿,这是抵押权人的主要权利,也是抵押权的实质内容。(4)物上代位权,即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时,抵押权人就抵押物的赔偿金或其他代替物享有的变价权和优先受偿权。抵押人主要享有以下权利:(1)抵押物的处分权,即在保证抵押物的价值不被减少的情况下,抵押人可以对抵押物为事实上处分;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抵押人可以把抵押物转让给他人;抵押人为了担保其他债权,可以在同一抵押物上再为其他人设定抵押权。(2)抵押物的出租权,即抵押人在抵押权的存续期间内,有权将抵押物出租给他人。抵押物的价值在偿还主债权以及各项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剩余部分应当归还于抵押人;如果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抵押权人就剩余的债权数额可以作为一般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清偿。如果抵押人不是债务人,而抵押物被用以实现债权人权利之后,抵押人即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就其损失的价值部分有权要求债务人清偿。抵押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担保债权的消灭、权利超过除斥期间而没有行使、抵押权的实现等。抵押物的灭失也是抵押权消灭的原因,但抵押权人因此而产生优先于债权的物上代位权。如果在同一物上,抵押权和所有权属于同一个人,就发生抵押权与所有权的混同。为了对抗对该物享有抵押权的其他后序顺位的抵押权人,所有权人仍然享有该抵押权,而不发生抵押权消灭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