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285页(1248字)
中国先秦诸子中主张“以法治国”的学派。法家的代表人物一般是主张变革的政治家或思想家。如春秋时期的管仲、子产;战国初期的李悝;战国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战国末期的韩非。法家的学说是服务于中央君主集权制的政治学说,法家在强调君主应“以法治国”的同时更加强调法律对君主集权、甚至是君主独裁的维护。但在中国古代社会中,法家是最重视法律作用的学派,也是在法律研究中最有造诣的学派。在法家理论的指导下产生的秦律是后世法律的范本。法家关于法律的主张主要有:(1)阐述了“法治”的必然性。法家认为社会是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的,历史的发展变化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而治理国家的手段也应该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变化,“古今异制”是天经地义的。法家进一步认为,“德治”、“礼治”是“上古”与“中世”治理国家的手段,已经不适应于“今世”。今世的特点是“争于气力”,国家必须实行强有力的“法治”统治,才能富国强兵。固守古制,将会国弱民疲,在“争于气力”的竞争中,丧家亡国。法家认为,实行法治是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同时,法家认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上古、中世之时,物质相对丰富,人们不需要争抢,生活便可以得到满足。而“当今之世”,“人民众而财货寡”,趋利避害的本性必然会导致人们的争抢,而争抢又必然导致混乱。法治是制止混乱的最佳方法。因为法治利用人的本性,以赏罚为核心内容:用爵禄利诱人们效命于国家,用刑罚制止人们做有害于国家和社会的事情。所以与德治、礼治相比,法治更顺应人的本性。(2)阐述了法治的必要性。法家认为与礼治相比,法治更客观公正。法治的特色是“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与德治相比,法家认为法治更为切实可行,便于操作。法家主张公布法律,法律一旦公布,君臣上下就应以法律为言行准则。韩非言:“法者,宪令着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因此以法治国,“举措而已”。与人治相比,法家认为法治具有更好的普遍性和稳定性。法律一旦确立,统治者的治理则可以“缘法而治”。虽中庸之主,不必待圣人出现也可以凭借完备的法律达到天下的治理。(3)阐述了法治的实施方法。法家认为要实现法治必须“以法为本”,法、势、术结合。“以法为本”就是要制定严密的法律制度,并将其公之于众。由此而确立法律的权威,使“官不敢枉法,吏不敢为私。”君主的赏罚应依法而行,不能凭一时的喜怒。法家还认为,法治的推行有赖于法、势、术三者的结合。势,指君主至高无上的权威。君主无“势”,法制就无法执行,以法治国便是空话。因此“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术,指君主治理国家、维护巩固君主权力的方法。其与“法”不可或阙。“徒法无术”、“徒术无法”皆会造成君主权力的失落。总之,法家的“法治”以维护君主集权为宗旨,所以虽然其学说也强调法律的权威与公正,但都以服务于君主制为目的。所以法家注重的是法律的威慑作用,主张重刑主义。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法家的学说对促进社会的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