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39页(836字)
市场经济国家保护竞争和反对垄断的基本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国家以市场竞争作为配置资源和发展国民经济的根本手段。然而,市场本身并不具备维护公平和自由竞争的机制。相反,处于竞争中的企业为了减少竞争压力和逃避风险,它们总是想通过各种手段限制竞争,谋求垄断地位。这就需要国家建立反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根据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反垄断法的传统任务是:(1)禁止卡特尔。市场上相互竞争的企业,可能会通过订立协议(即卡特尔)的方式排除竞争,由此使它们的交易对手处于与一个集体垄断相对立的地位。反垄断法与这种限制竞争作斗争的方式就是禁止卡特尔。(2)控制企业合并。在市场上作为竞争者的企业,可以通过企业合并的方式建立经济上的垄断地位。反垄断法与这种限制竞争作斗争的方式就是控制企业合并,以保持市场上一定数目的竞争者,维护竞争性的市场结构。(3)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者或者占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因为不受竞争的制约,它们在市场上极易滥用其市场优势。因此,即便是合法的垄断,它们对市场竞争也存在着潜在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反垄断法的任务就是为新的竞争者开放市场,或在不可能或者不充分开放市场下,通过对占市场支配地位企业的法律监督来代替市场上缺少的竞争机制。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虽然大致相同,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市场化程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现在,绝大多数经济发达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中国尚未颁布专门的反垄断法。但在1993年9月颁布《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许多反垄断的规定,它们涉及: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的低价倾销,搭售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串通投标等。此外,1997年12月通过的《价格法》、1999年8月通过的《招标投标法》以及其他许多法规也有反垄断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