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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文物管理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66页(531字)

中国刑法类罪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类型,规定在《刑法》分则第六章第四节,指违反文物管理法律、法规,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破坏有关国家机关对文物的管理活动的正常秩序,破坏国家文物保护制度和文物管理秩序,情节严重,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本类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是国家文物管理与保护制度,它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所组成。(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文物管理法律、法规,实施对文物的毁损、损坏,妨害国家机关对文物的管理活动和正常秩序的行为。如烧毁、捣毁、炸毁、涂损、污损国家依法保护的文物,等等。(3)犯罪主体多为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个别犯罪只能由特殊主体构成,如非法处分馆藏文物罪,其主体之构成只限于“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如果这些单位中的个人在单位不知道的情况下,私自以“出售”、“送给”等方式非法处分馆藏文物的,则不应以本罪论处。另外,本罪的主体不包括非国有单位的文物收藏单位。(4)犯罪主观方面既可表现为故意,也可表现为过失。对于过失犯罪,造成严重后果是其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所谓严重后果,是指严重毁损文物的性质、功能、用途,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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