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人体试验罪
书籍:法律辞典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法律出版社《法律辞典》第386页(633字)
国际法和国际刑法名词。非法人体试验罪是指违反国际公约中有关人体试验的禁止性规定,非法对他人进行人体试验的行为。1947年8月20日,纽伦堡国际年事法庭对纳粹德国医生的审判结束。这次审判揭露了德国法西斯历史上最黑暗的篇章之一。有23名臭名昭着的德国法西斯医生、医务官员和干部被起诉,罪名是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在集中营和监狱中拿人做试验。这次审判第一次在国际法上确立了非法进行人体试验为犯罪行为的原则。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的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都明确规定,非法进行人体试验为犯罪行为,应严格予以禁止。1977年6月8日的附加于日内瓦四公约的两个议定书(《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重申了对国际性和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非法人体试验罪行的谴责和禁止。1998年联合国全权代表外交会议通过的《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8条也规定,非法人体试验构成战争罪。该规约第7条关于反人类罪(危害人类罪)的规定中也包含有非法人体试验罪的内容。这一条第1款第11项规定,故意造成重大痛苦,或对人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的其他性质类似的不人道行为,构成反人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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